关于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重师规划〔2024〕10号
各学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加强宪法法治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2024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和市教委《关于开展2024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全校“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4年12月1日-12月7日
二、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三、活动安排
各学院围绕活动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教育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预防犯罪、预防诈骗、爱国主义教育、家庭教育等相关法律知识。具体内容和活动形式可根据学院实际安排。
(一)广泛开展“我为青少年法治素养提升公约建言献策”活动。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青少年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按照市普法办要求,拟发起制定《青少年法治素养提升公约》作为《重庆市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公约》的子公约,并向全市青少年学生征集意见建议。请各学院结合“宪法宣传周”活动,利用班(团、队)会、道德与法治课、社团活动等契机,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我为青少年法治素养提升公约建言献策”活动,提高知晓率、参与度,确保全院学生广泛参与公约制定活动。公约内容要符合不同学生群体特征,可采用诗歌、儿歌、三句半、短句等朗朗上口的形式便于记忆。
(二)广泛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活动。各学院要充分发挥宪法主题歌曲的教育作用,广泛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活动。可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以下简称“普法网”)或各类新媒体渠道上传优秀传唱作品。优秀作品将在普法网、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上推送展示,同时将有机会在“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中通过网络向全国学校展播。活动参与方式及歌词、歌谱、伴奏等资源下载见普法网:
https://static.qspfw.moe.gov.cn/xf2024/index.html。
(三)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2024年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教育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宪法晨读”活动。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我市分会场设在两江新区星湖学校。12月4日活动具体安排如下:①线上升旗仪式(9:00-9:05);②宪法晨读(9:05-9:15),由教育部领导在主会场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各级各类学校通过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③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9:15-9:20),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跟唱(歌曲资料可在普法网下载);④第九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演讲比赛优秀选手展演(9:20-9:45);⑤教育部领导讲话(9:45-10:00)。
请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通过主题班会的形式,组织学生于12月8日前通过普法网观看直播(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qspfw.moe.gov.cn,无需接入视频会议)、现场领读、同步跟读或利用班级集体活动时间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努力营造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宪法就在身边”法治氛围营造活动。各学院要以“宪法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展播2024年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片,在院内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普法横幅标语或宣传海报,在宣传专栏或橱窗张贴普法内容,在LED显示屏等载体滚动播放普法内容,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文化。要重点加强防性侵、防欺凌等法治安全宣传,帮助未成年学生树牢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1.各学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精心策划组织,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
2.各学院请于12月8日前,将参与“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班级数量、学生人数、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其他学宪法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图片、照片、视频等)和《青少年法治素养提升公约》建议内容等材料电子版报送党委政策研究室。
联系人:廖老师(65910650),邮箱:fzghc@cqnu.edu.cn。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党委政策研究室
2024年12月1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