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0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市教科院、重庆教育管理学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教育系统集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按照《教育部全国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和市普法办《重庆市2020年“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11月30日(周一)—12月6日(周日)
二、活动主题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活动安排
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围绕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和活动形式可适当调整。
(一)组织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根据《关于举办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的通知》(教普法办函〔2020〕4号)及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的具体通知要求,组织市级代表队参加11月28日至12月3日举行的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赛事期间,代表队成员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参赛资料,严格执行赛事规章制度及纪律规定,确保比赛安全有序进行。
(二)切实推进“学宪法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小卫士”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组织大中小学生积极参加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学习与考试参与率,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确保参测率达到60%以上。
(三)继续开展第七届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积极组织和参与12月4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我市将在南川区“重庆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设立分会场。全国主会场活动主要安排为:
(1)9:00-9:05升旗仪式。
(2)9:05-9:15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2),现场学生及全体成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s://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9:15-9:20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
(4)9:20-9:45宣布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部分优秀学生进行现场展演。
(5)9:45-10:00教育部领导讲话。
(6)10:00-10:30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讲法治课。
请南川区教委做好与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技术对接和活动现场各项工作,请有条件的学校通过普法网观看直播、参与活动,提高网络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
(四)组织参加第五届中小学法治教育优质课决赛。我市第五届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法治教育优质课决赛定于2020年11月30日-12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三)在渝中区、九龙坡区举行。请市教科院及各承办单位做好比赛各项工作,各区县教育部门组织选手参赛,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四、活动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活动保障。宪法宣传教育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在人员、经费、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加强新闻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展示活动风采,营造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
(二)创新内容形式,注重宣传实效。活动期间,各级各类学校要集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宪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结合实际,通过师生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机融入宪法教育,创新利用新媒体渠道,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参与性,强化学生的宪法体验。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及时梳理活动开展情况,将参与活动的学校数量、学生人数(填写附表1)、先进做法、典型经验附带活动情况的图片、视频形成综合文字材料,于12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送我委。
联系人:陈臣;联系电话:60393061。
电子邮箱:cqeduzcfgc@qq.com
附件1.各校参与人数统计表
2.宪法晨读内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宪法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区县(高校)名称 |
参与学校数量 |
参与学生总数 |
特色亮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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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