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08〕60号
各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章程(试行)》已由华东师范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章程(试行)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章程(试行)
序言
华东师范大学是以大夏大学、光华大学为基础,于1951年10月16日在大夏大学原址上成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致力于追求人们关于文化和社会的最高理想,坚持教师教育办学特色,坚持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服务国家和社会发展战略为己任。学校不断汇聚国内外学术大师,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孕育了丰富的学术思想,创造了许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形成了优良的文化传统和校风,凝练了“求实创造,为人师表”的校训精神。
面向未来,学校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中心,培养创新型人才,推进学科交叉融合,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拥有若干一流学科、多学科协调发展、引领中国教师教育发展的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华东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ECNU),由国家设立。
第二条学校校址设在上海市,主要为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东川路500号)、中山北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富有爱国情怀、社会良知和责任感,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科技开发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学校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十三条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组织与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委会履行。
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对校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依其工作规则,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咨询、评议、评审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院和学系。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学院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部门工会主席应参与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院院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任命。
第三十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教授会依照章程和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发展学术;
(五)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